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集锦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 篇1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买方(甲方):杜贤周(属杜秀芳之夫),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350号一幢一单元五楼二号;身份证号:512922X。
买方(甲方):杜秀芳(属杜贤周之妻),女,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350号一幢一单元五楼二号;身份证号:5129222。
卖方(乙方):杨树春(属谭秀琼之夫),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街办;身份证号:
卖方(乙方):谭秀琼(属杨树春之妻),女,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街办;身份证号:
高坪区白塔路华洲房地产公司兴建商住楼二单元三楼二号属杜贤周、杜秀芳、杨树春、谭秀琼共同所有,建筑面积为122平方米现,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乙方自愿将此房屋转卖给甲方,甲乙双方意见达成以下共识:
一、杨树春、谭秀琼将白塔路兴建商住楼二单元三楼二号,建筑面积为122平方米,以壹拾壹万元(¥:11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杜贤周、杜秀芳;
二、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反悔方必须付违约金伍万元(¥:50000.00元)。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甲方杜贤周): 买方(甲方杜秀芳): 卖方(乙方杨树春): 卖方(乙方谭秀琼): 见证人:
20xx年五月二十四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 ……此处隐藏996个字……/p>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__层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属__结构,层高为__米 ,建筑层数地上__层,地下__层,暂定名__。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三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规定按照房地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所购房屋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第五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2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30_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五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30_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5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五_。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在__年_月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18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遇政府规划变更;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设施在房屋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暖气设施在房屋交付后第一个采暖期达到使用条件;
第八条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共__页,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7(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