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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时间:2024-02-18 12:54:04
实用的担保合同集锦7篇

实用的担保合同集锦7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担保合同 篇1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订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贷款人:

日期:

借款人:

日期:

保证人:

日期: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 ……此处隐藏6197个字……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

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

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

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

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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